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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告家长书

养犬管理告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教育工作的大力支持!

为贯彻落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解决因犬伤人、犬扰民、污染环境等引发的社会问题,请您按照以下要求依法、规范、文明养犬:

1、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2、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附后)内每户限养一条。

3、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具体禁养标准和品种详见2007年《苏州市重点管理区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品种的通告》)。

4、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健身步道、学校、医院、图书馆、候车(机、船)室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

6、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请您积极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养犬行为,及时拨打12345、110举报。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祝您全家生活幸福、平安快乐!

                                   苏州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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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