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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绿地幼儿园章程(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江苏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昆山开发区绿地幼儿园;英文表述为:Kunshan Development Zone Greenland Kindergarten ;住所地址为:昆山开发区景王路188号;邮政编码为:215300;微信微博名称为:昆山开发区绿地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园是一所实施3——6周岁幼儿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  

第四条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办园规模为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本园办园理念:健康、快乐、智慧、幸福——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本园将致力于探寻“四叶草之幸福绿幼之旅”,为使每位幼儿拥有健康、快乐、智慧、幸福的童年而不懈努力。  

本园办园目标:发展幼儿、服务家长、成就教师——本园为新办园,在开启探寻四叶草之幸福绿幼之旅上,以争创优质园为目标,努力凝聚幼儿、家长、教师三方合力,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赢得家长的信任支持与积极合作,使师生拥有健康、快乐、智慧、幸福的美好人生。  

幼儿培养目标为:健康快乐有自信,文明合群敢尝试,善良活泼会交往,热情高雅好探究…………  

第六条  本园文化精神:和谐、互助、感恩——本着健康、快乐、智慧、幸福的宗旨,高瞻远瞩,与时俱进,致力于营造温馨、和谐、互助、共进的校园氛围,促进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师幼的幸福成长。  

本园园风:求实、求是、求精、求新——随着教育的发展与变革,教师应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断完善师德修养,本着献身教育的工作精神,在学习与践行优秀教育经验的同时努力改革创新,以适应社会和教育的不断发展。  

本园教风:爱心、热心、耐心、诚心——由于幼儿年龄小,对成人的依赖性强,教师必须用爱心、耐心来关爱幼儿、关注幼儿,用热心、诚心换取家长的放心,把握教育工作的目标、注重教育工作的细节,做到俯下身来听孩子说话、放下架子为孩子做事。  

本园标识:园标   

第七条  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本园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以促进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架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园长助理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本园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二)负责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幼儿园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主持幼儿园的保教工作、领导和组织安全保卫、卫生保健工作,贯彻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确保幼儿在国安全、卫生和健康;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领导和组织行政工作,包括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和奖惩及园舍、设备和经费管理等;  

(五)密切与家长和社区的联系。向家长和社区宣传正确的教育思想和科学育儿知识,争取家长和社区支持幼儿园工作;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幼儿园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条  本园依靠学校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并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本园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支部,组织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本园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园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二条  本园设有教科室、教技室、总务与安全保卫处、人事处4个中层管理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教科室负责组织广大教师学习教育科学理论、科研方法和教育科研知识,普及教育科研基本知识与方法,指导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和总结经验,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组织校级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立项、检查、成果评审和推广。定期开展教科研成果和教师优秀论文的评比、推荐活动,定时刊发园刊等。教科室暂设教科员1名。  

(二)教技室负责全园电教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工作,并对全体教师进行有关教学资源的使用培训,做好校园网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负责学校资源库的开发、管理、建设及网页发布等。教技室暂设教技员1名。  

(三)总务与安全保卫处负责幼儿园食堂、教室、保健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负责落实幼儿园安全稳定防范措施;协调处置安全稳定重大事件;负责幼儿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本园后勤主任负责总务与安全保卫处的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全体教职工职称、岗位、工资等的变动调整,办理有关人员调入、调出、退休手续;进行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验证、变更;进行各类年报、表格的上报;进行各类系统的信息录入;进行相关文件的整理归档等。人事处设人事秘书1名。  

第十三条  本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个性发展、在园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建立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后勤助理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保健医生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十九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园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本园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本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就家长、教职工之间及其与本园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园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教师工作坊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一)业务园长、园长助理、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幼儿园、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二)教师工作坊负责人立足幼儿,深入研究各领域的教育途径和方法,形成能够有效帮助和促进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教学模式,积累宝贵经验。  

(三)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教育的相互渗透,有机结合;既重视幼儿年龄特点,又重视幼儿的个体差异;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寓教育于幼儿一日生活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园遵循幼儿学习特点和发展规律,让幼儿在生活中学习,在学习中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合理地开展一日活动,深入挖掘各个主题活动的内涵,适时融入园本特色活动,不断提升游戏在课程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本园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时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园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在上级教科室的指导下进行课题研究方向的确定与课题方案的拟定,初步有序地开展教科研工作,分享经验和资源,促进师幼共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园幼儿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贯穿于幼儿的学习、生活、游戏等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八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每天午睡时间2小时左右,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创设温馨的人际环境,形成积极稳定的情绪情感;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使其终身受益的生活能力和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园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学区内年满3周岁的适龄儿童。凡按有关规定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的幼儿,即取得幼儿园的学籍。  

第三十条  本园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园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园科学实施幼儿发展水平评价,在幼儿活动中进行观察、记录、分析,进而不断改进保教工作,促进幼儿发展水平在原有基础上的逐步提升。运用多种形式建立幼儿成长档案,能真实、全面并个性化地反映幼儿的生活、学习与发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园对符合入园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提供资助。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本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对每个孩子一视同仁,不偏爱。为每个孩子创造均等的锻炼机会。把每个孩子放在主体地位,重习惯能力培养。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园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能力;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幼儿为本的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园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本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四十条  本园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园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园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在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0万元,具体经费来源是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及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加强对多功能室、音体室、体育室、生活馆、图书室、美术室、科学发现室等专用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教玩具、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财务工作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构建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并努力达到1+2>3的教育实效。本园也将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引领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将开展“走进社区”、“家长助教”等工作,积极利用社会和家长的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本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保障幼儿的安全健康、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本园还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的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等,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本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通过本园教育微博、教育微信、幼儿园网站、家校路路通等平台和途径密切联系家长,细致做好家访、家长助教、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十三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配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治安管理等工作,并聘请派出所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共建平安校园。  

第五十四条  本园根据全市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与民办园开展园际帮扶工作,以发挥公办园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园按照教育局相关工作布置,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以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各类规章制度体系: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幼儿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本园务委员会按教育局文件精神及幼儿园实际情形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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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6-06-29